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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规范城区食品小摊点生产经营行为的
通 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和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按照促进产业健康发展、方便群众生活的原则,结合我县实际,现就统筹规划、建设、改造适宜食品小摊点生产经营的集中场所和街区,规范城区食品小摊点生产经营行为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经营地点及时段:
(一)宝城街道办事处辖区经营地点:
1.老罗高大门北侧人行道内;
2.罗山一中南侧(育红小区对面)小广场;
3.民政中路(朝阳国际广场对面);
4.人民路;5.梅湾路口西侧(赵园市场对面)。
经营时段:上午五点至八点;下午十八点至二十三点。
(二)龙山街道办事处辖区经营地点:鑫龙商城(家得利超市)南广场。
经营时段:上午五点至八点;下午十八点至二十三点。
(三)丽水街道办事处辖区经营地点:
1.新罗高斜对面春秋路;
2.实验中学西围墙;
3.水立方大酒店门口小广场;
4.王府井大街门口;
5.大河宾馆对面夜市烧烤;
6.第二实验小学西围墙。
经营时段:上午五点至八点;下午十八点至二十三点。
二、城区食品小摊点要在批准的地点(中小学及托幼机构校门口两侧两百米范围内不得确定为食品摊贩经营活动区域)和规定的时间段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结束后要及时清理场地,保持环境卫生。
三、食品小摊点生产经营者不按规定的经营地点及时段从事食品生产经营行为的,由城市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等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
四、本通告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